汽车保险理赔案例_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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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商业保险的案例

3.泡水车保险公司全赔吗

4.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求解答 非常感谢

5.汽车保险理赔纠纷常见处理方法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_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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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不少人会碰到买卖二手车辆之后,保险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及时更新。那更新被保人是否重要,如果没有更新在车辆出险时会到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案例深入了解。

案例详情

       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合同为由,将某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谭女士控诉保险公司合同一案在2003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事情的起因如何呢?谭女士于同年的10月从徐先生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品牌为捷达,并且也依法为这辆车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徐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的顺义支公司进行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在同年的10月和11月,该车在这两次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谭女士都是拿着徐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但是在2004年2月,这辆车又一次发生了交通意外!谭女士还是和之前一样,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受理赔申请后,认为谭女士并没有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所以拒绝了对这次事故的赔偿。该车已经过户给了谭女士,而且之前两次出险之后也均获得理赔,为何第三次保险公司就拒绝赔偿了呢?

案例分析

       谭女士这里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情的时候,都是她自己拿着徐先生的身份证前往办理,说明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情况,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既然之前已经同意理赔,就代表保险公司认可了谭女士的理赔行为,所以谭女士对保险公司提出起诉,起诉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但是该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确实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谭女士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且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被保人的更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徐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的起诉。

那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否有什么依据?

       根据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那么从这个案件中,我们需要知道再买卖二手车时,该车的保险被保人也需要进行更改。那我们来了解一下,车险的被保人如何更改,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1.需要准备的材料

       投保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新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如果是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则还需要准备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等。总结一下就是:过户了的话要新车主身份证,过户后新的行驶证复印件,老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保单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一般要老车主本人去。

       2.办理条件

       如果车险新的受益人不是被保险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那么被保险人需要本人到场才能进行办理。

       附加险的受益人必须与主险受益人保持一致,不能单独进行办理。

       3.办理流程

       被保险事先要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且预约办理业务的时间。当然每个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流程和所需时间都不同,但是大致都需要携带好材料,进行预约办理。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及时更改保险受益人的重要性。而且在法律中也有规定,《保险法》第41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所以在文章的最后,想提醒所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论购买什么保险,只要发生变化需要更改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都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事故,需要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如果你对保险有任何疑问,可以去找专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去咨询。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因为专业的团队,会根据你的问题及需求量身定制方案,百保君—拥有专业及强大的保顾团队,为你匹配到最适合你的专属顾问,上百度搜索“百保君”为你提供更专业的保顾。

汽车商业保险的案例

       相关资料显示,法院的判决是,保持保险公司的意见,允许保险公司实行拒赔。对于这个判决,大家没有必要进行质疑。法院这样判决,自有他的道理。保险固然坑多,分分钟都会坑人,但想坑保险公司的人,也是有的。

       不管谁坑谁,最终重要的是,我们不要被坑了。下面,就和大家了解?女子驾车坠河身亡保险公司拒赔2150万?一事的前因后果。我们尽量引以为戒,避免给保险公司给坑了。当然,我们没必要去坑保险公司。

1.0 ?女子驾车坠河身亡,6家保险公司分文不赔

       陈女士夜里驱车外出时,在路上,不知道出了什么状况,就坠河了。至于陈女士,非常的不幸,被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亡了。陈女士的家人,忍着伤痛,给陈女士办理后事。期间,家人发现陈女士生前一共在6家保险公司各买了1份保险,身死的保额高达2150万。

       2150万赔偿,对于陈女士的家人,是一个巨大安慰。很快,陈女士的家人,就准备好了理赔的材料,向6家保险公司理赔。不过收到理赔材料之后,6家保险公司的态度高度一致,那就是拒绝陈女士家人的理赔。具体理由是,陈女士之死,属于故意行为,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而且陈女士存在骗保的嫌疑。

2.0 ?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陈女士的家人,认为陈女士之死,纯属意外,对于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做法,非常不满,就把6家保险公司的告上了法院。法院很快就受理了这起诉讼。至于6家保险公司则是全力收集相关有利资料,积极的进行应诉。

       对于陈女士之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陈女士之死,种种迹象表明,最大的可能是自杀身亡。她购买保险的时间,全部集中于死亡前的两个月,而且多份保险都是交通意外的保额特别高,这里或有骗保的嫌疑。基于以上原因,6家保险公司一致进行拒赔。

3.0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对于6家保险公司的说辞,法院进行了具体调查和取证。陈女士坠河身亡之后,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了专门的调查。调查发现,陈女士车子坠河之前,没有进行刹车,反而连续踩油门进行加速,最终导致车子冲入河里。

       事发路段,路况良好,不存在急弯等不利因素,一般而言发生意外的概率很低。而且,坠河之后,陈女士没有采取解开安全带,打开车门,敲打玻璃等自救行为。故公安部门判定陈女士驾车坠河身亡一事,是在自主意识下完成的自杀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对于这一切,陈女士的家人,没有办法举证有力证据,来证明陈女士确实死于交通意外。故法院最终采信了公安部门的结论,认为陈女士之死,不符合理赔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女士家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4.0 ?买保险,需要注意的事情很多,购买之前必须进行研究

       我相信,很多人都会担心,万一自己真的出了意外,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办。现实中,确实出现很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事情。正常而言,如果大家在规则以内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是会进行理赔的,但一旦我们触犯了相关规则,保险公司会毫不留情的进行拒赔。

       这,意味着,我们购买保险,必须有规则以内。所谓规则以内,有两点非常重要:具体是免责条款和理赔条款。购买保险的时候,必须必须要把这两条搞清楚。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存在一个误区,保险买了,保险公司就会陪。

       事实上,并不这样。一旦在免责条款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会毫不留情的拒赔;一旦没达到理赔条款,保险公司一样会毫不留情的拒赔。甚至,有些时候,有些保险公司在灰色地带首先采取不赔的策略,等你闹了,等你打官司了,它才赔。

       因此,买保险的时候,必须谨慎加小心,免得钱花了,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保险的理赔,事关重大,关乎生命,关乎家人的生计。如果确实不懂,务必自己进行研究,或者请教专业人士,就算适当花点费用去咨询、去学习都在所不惜。

泡水车保险公司全赔吗

       李女士驾龄刚刚两个月,购买了一辆新车用作家庭日常代步工具。为锻炼车技,李女士找来自己的姐姐当陪练,但由于倒车时不慎,结果将姐姐撞伤,花了几千元治疗费。事后李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自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请求。这样她非常不理解。

       李女士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对保险条款理解有偏差。该案例是否理赔的依据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条款中所谓“第三者”应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李女士的姐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为了骗保,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而设定的,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类似规定。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求解答 非常感谢

        泡水车保险公司全赔吗

        泡水车保险公司全赔吗?最近郑州的水灾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人的车都被水泡过了,不少人好奇这样的车子,保险公司会不会全赔。接下来就由我带大家一起详细了解下泡水车保险公司全赔吗。

泡水车保险公司全赔吗1

       

        泡水车保险公司能赔,但不一定全赔,具体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

        车子泡水可以报车损险理赔,因泡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且不属于免除范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泡水车保险公司全赔吗2

        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车被水浸

        7月11日早晨,安先生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解读: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注意: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很多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 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

        水中熄火,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如果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电话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如果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那么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不可以,因为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汽车保险理赔纠纷常见处理方法

       一般这种情况下:

        1.在本次事故当中保险公司应赔付出租车与护栏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这些损失在车损险内包括,而且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里没有这一项。)

        2.在本次事故当中前机盖突然翻动造成前风挡玻璃及其它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前机盖突然翻动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因疏忽机盖没关好导致,二是机盖锁因老旧损坏导致本次事故。(一般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有责任、有义务去保管好标的车,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3.在同一个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给予理赔的。(就像主挂牵引车在无碰撞其它外界物体的情况下,因刹车导致驾驶室碰撞后面自己的挂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般这些在你交保险时给予你的保险合同里都有,仔细看一下吧,主要看责任免除。

        汽车保险理赔纠纷常见处理方法

        汽车车险理赔关系到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车主的损失,所以私家车主在了解汽车车险理赔中会出现拒赔的一些情况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理赔纠纷常见处理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怎么办?

        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案例:车主鲁某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应推定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2、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怎么办?

        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

        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租车费谁来付?

        顾某在停车过程中撞到路边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顾某认为是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发生租车费损失,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30日内定损。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才导致顾某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顾某租车代替投保车辆使用,并无不当。所以判决支持顾某的诉讼请求。

        3、?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

        陆某在驾驶途中突遇暴雨致使行驶中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表示车辆损坏是由于涉水行驶而引起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免责范围。

        法院认为:?暴雨?和?涉水行驶?属于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驶包括在天气状况良好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涉水行驶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在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则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4、被保险人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驾驶员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某天,阮某让其弟驾车上路行驶,由于其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操作不当,撞伤他人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支付了事故受害人 8000元的医疗费。此后,保险公司向肇事驾驶员阮某弟弟和车主阮某追偿该8000元未果,遂涉讼。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员阮某弟弟无证驾驶投保车辆,而车主阮某对车辆亦未尽监管之责,故判决两人向保险公司赔偿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

        5、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

        目前,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责任险中,第三者医疗费赔偿范围原则上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保范围为限,但内固定材料费属于为治疗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车主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吴某骨折。交警认定,甄某承担事故全责。吴某治疗花费医疗费 34988.16元,其中自费部分金额是14510.85元,自费金额中包括为治疗骨折而使用钢板、钢钉共计8610元。甄某向吴某等人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就医疗费项目,只同意赔付医保部分,对自费部分不同意理赔。

        法院认为:吴某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中吴某治疗中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国产的通用型,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故认可吴某医疗费中能够纳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2908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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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今天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